合同擔保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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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合同擔保金的說明:
1.在簽訂天然氣供氣合同時,客戶須繳交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共同分擔費及擔保金。
2.擔保金可用於支付客戶欠繳專營公司任何債務,但不視為客戶對專營公司的責任限額。
3.合同終止時,在扣除客戶欠專營公司的債務後,將倘有之擔保金或相關餘額退還。
4.倘澳門特區修改擔保金制度及金額,或當全部或部分擔保金已用於繳付客戶欠專營公司的任何債務時,專營公司有權要求調整擔保金金額或重置擔保金。
5.屬於上述所指情況,倘客戶被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仍未繳付新的擔保金金額,專營公司可中斷供氣。